以案说法|韦某与某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纠纷

时间:2021-03-01
来源:易方达投资者教育基地

案情简介: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韦某反映,其未曾向营业部缴纳服务费,但营业部员工孙某从2019年底开始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主动向其推荐个股,导致其亏损。因此投诉并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韦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孙某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曾在2019年底通过微信向韦某转发个股信息,并有评价具体个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事后公司对孙某做出相应的问责。经调解,员工孙某向韦某表示歉意,并愿意以个人名义补偿韦某1万元,韦某表示接受。

案件评析: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营业部员工孙某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却私下向客户韦某提供投资建议是违规的。从人员管理的角度来看,营业部需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从投资者角度,韦某未缴纳服务费却欣然接受孙某私下的投资建议,且所有股票交易委托均由韦某本人亲自下单,因此其也应对交易结果负责。

小易点评:

建议投资者不要盲目听从从业人员私下提供的投资建议,一定要留意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投资损失。投资要靠自身的独立判断,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美梦。证券公司应加强员工的专业素质,注重培养员工法律意识,合规开展业务,在服务客户过程中避免使用可能产生误导的语言。

(案例来源: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