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2)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保荐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参考资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证监会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访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人民日报
全面注册制写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 资本市场更好赋能实体经济,经济日报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教问答,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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