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解读之六——除了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选择哪些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4-03-08

答: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非常多元,不仅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渠道得到了极大拓宽,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投资者而言,诉讼和非诉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势和特色,诉讼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更充分、判决结果也更具有执行力,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更高、索赔周期更短。投资者可以基于自身需要,在两种机制之间自由行使选择权。

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只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发挥作用。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将按照业务规则中的案件筛选机制,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这意味着,除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其他诉讼机制以及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注:支持诉讼,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诉讼制度是社会干预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诉讼知识和能力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支持诉讼有利于弥补此类当事人诉讼知识和能力的短板,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相对均衡地利用诉讼资源。

示范判决,是指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先行赔付,是指根据《证券法》第93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来源:厦门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