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或基金时,在卖出申报数量方面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二) 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三) 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四) 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