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解读之四——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中“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4-03-08

答:“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特有的诉讼当事人征集机制,也可以说是投资者加入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参加方式。

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投资者,除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以外,都可以纳入诉讼原告范围,自动加入诉讼程序、分享诉讼“成果”;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单独起诉可能会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不想通过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维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明示退出、另行起诉。

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征集原告投资者人数,形成规模效应,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又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聚合在一起,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来源:厦门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