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热点问题问答(3)

时间:2024-12-31

问:上市公司若接受券商分析师等人员公对公咨询董秘或高管其公司业绩等相关情况时,上市公司对此事宜是否需要信息披露?若需披露,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目前,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应当拒绝回答。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声明:本手记的观点、分析及预测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立场,也不构成对阅读者的投资建议。本公司或本公司相关机构、雇员或代理人不对任何人使用此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或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此报告或其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进行派发、复制、转载或发布,或对本专栏内容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