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股东持股达50%以上,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股份,是否可以直接增持到5%一步到位再履行相应披露等义务?
答: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