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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个反洗钱限制措施引发的诉讼

时间:2020-11-19
来源:易方达投资者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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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引言

金融机构作为法定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力军,需要不折不扣、积极履责,尽显“刚硬”,同时,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共机构,需要服务客户,凸显“柔和”。反洗钱实务中,确实存在冲突的情况,那么,如何刚柔并济呢?本文通过一则笔者代理的历经二审的判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并得出自己的答案。

案情

(一)一审基本情况

2019年3月,某券商在公司官网、电脑交易软件、手机APP交易软件等渠道,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的通告》,提示客户在2019年6月1日前完成身份信息更新,并提供线上APP、线下柜面等渠道供客户更新身份信息,逾期未更新或拒不更新的将中止提供金融服务。

2019年8月,客户张某发现自身证券账户无法使用,经联系开户券商后得知,是由于没有更新身份信息于2019年7月30日被采取了限制交易等措施。客户甚怒,无法理解作为十几年的老股民,为何突然一日之间就变得身份不明了,一纸诉状,将券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含交通费、股票亏损、违约金等),并立即解除冻结措施。经券商核查,客户账户上仅有股票,没有现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民法总则》、《证券法》,判决券商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赔偿客户张某利息损失,自冻结之日起算至解除冻结之日为止,按年利率4.35%以客户冻结之日的账户资产余额为基数计算。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上诉二审法院。

(二)二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客户张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经济损失36万余元(含投资本金亏损、违约金、利息、交通费等);上诉人当事券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券商在获知客户的身份信息后,主动解除了客户账户的限制措施,恢复了账户功能。

经审理,二审法院适用《反洗钱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券商赔偿客户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

01

本案纠纷的本质

看似一起有关证券委托交易关系的纠纷,但实质上,是金融机构履行法定反洗钱职责与履行客户服务义务之间的冲突导致的纠纷。

02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了《民法总则》、《证券法》,二审法院适用了《反洗钱法》,前者代表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关系,后者代表了金融机构的法定反洗钱义务。

案件分析

二审中,券商从五个角度进行了答辩,具体为:

一是本案纠纷的本质

本案的纠纷不是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是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反洗钱法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的纠纷。

二是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反洗钱法》和《合同法》,但存在法的平衡问题,即公法与私法的平衡,在本案中,《反洗钱法》作为公法应优先适用。

三是客户是否存在损失的问题

客户账户上仅有股票,没有现金,账户被中止服务后,股票无法进行任何交易,现金无法存取。实质上,不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为票和钱都原封不动。但是,客户丧失的是交易的机会和资金的使用机会,是一种机会损失,可能导致无法及时获利或及时止损,本质上属于或有的间接损失,需要结合客户事先的意愿,在事后才能判断。

四是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属性、地位

在我国,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为国有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可见,国家对金融机构的重视。《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除了具有商业性,还具有社会性,是国家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抓手。

五是法院裁判与国家政策的关系

国务院于2017年8月29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要求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法院判决具有司法示范效应,应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国家政策、金融监管导向,司法审判也是国家政策落实、促进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职业以及联系方式。

本案中,证券公司营业部有权依法开展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包括获知其电话号码和职业信息,客户亦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就需要核实的信息内容以及拒不配合的行为后果,营业部负向客户提前告知的义务,,特别对年岁较长的客户,应以合理方式履行相应通知义务。

具体到本案,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营业部告知客户的形式为在官网以及APP上发布公告,而在公告的截至日期之前,张某并未下载其APP,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张某明确表示并未收到或者知晓相应公告,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至2019年7月30日营业部首次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故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径行对张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有违双方合同约定。及至2019年8月14日,营业部解除张某股票交易账户的限制措施,工作人员远程指导客户更新身份信息,此时可推定客户已知晓客户身份核实需求及拒不提供的后果,其应向营业部提供相关信息。现未有证据表明张某当日已向营业部提供相关信息,营业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然而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营业部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已可完成信息核实工作,但对案涉账户的限制措施却仍延续实施数月,其行为再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不当。

综上,本案争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考虑到案涉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后对客户所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客户账户内的证券市值情况,结合直至二审中,营业部才对案涉账户解除限制措施的事实,故本院酌情确定营业部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10000元。

案件结论

  结合判决结果来看,审判法院高瞻远瞩,基本采纳了券商的上诉意见,也彰显了审理法官高超的专业水平。二审判决肯定了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兼顾了客户服务方面的关切,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应当区分客户情况,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做法,因人而异,刚柔并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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