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的交易?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不需披露和经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程序?
答: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彼此之间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9.17条的规定,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第9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前提必须是前述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其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5号——放弃权利》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