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同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 贸易进口。出口实行国营贸易和出口配额管理。
原油贸易分为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其中, 国营贸易进口实 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没有数量限制,由具有国营贸易进口 经营权的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组织进口。具有原油的国营 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有: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石油 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控股) 、中国联合石油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控股)、珠海振戎公司、中国海 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非国营贸易进口执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量。我国从 2002年起开始,每年下达非国营贸易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 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并逐年调整配额。 2015年,发改 委和商务部分别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 和《关于原油 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
〔2015〕407号) ,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地方炼厂放开进口原油 使用权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权。
按照商务部公告, 202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79亿 吨。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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