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国家:
目前的国际原油贸易中, 长约合同居多,短期现货合同较少。 对于短期现货合同,买卖双方一般会商定一个参照基准和升贴 水以确定成交价格。对于长约合同,原油出口国大多每月公布 自己的官价, 这种官价有两种, 一是原油出口国公布每个原油 品种的绝对价格(如中东的阿曼) ;二是以公式法定价, 即原 油出口国以特定价格为参照基础,公布一个升贴水(如中东的 沙特、伊朗、伊拉克、科威特)。
公式法定价是原油长期贸易合同的主要定价方式。
其基本公式为P=A+D
其中, P为原油结算价格, A为参照基准价, D为升贴水。
值得注意的是,参照基准价格并不是某种原油某个具体时间的 具体成交价, 而是与约定的计价期内的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或某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指数(如普氏新加坡报价,Means of Platts Singapore, MOPS)相联系而计算出来的价格。主要中东 石油出口国原油定价参考基准见附录5。
俄罗斯:
由于布伦特原油是欧洲市场的基准原油,俄罗斯乌拉尔 (Urals)原油的出口销售价格参照布伦特报价,布伦特与Urals 之间的价差为浮动价格机制。俄罗斯已经上市乌拉尔原油期货 合约。
东西伯利亚 ―太平洋输油管道(ESPO)原油采用投标交易,即 每个月供货商会向购买者公布投标程序,买方提出购买价格, 投标价格最高的参与者获得原油资源。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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