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规则起草和修改方面,均接受英文反馈意见。在开户及 相关境外中介机构备案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方面, 能源 中心接受中英文并行的备案或申请文件内容,根据《境外特殊 参与者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境外特殊参与者向能 源中心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当有中文版本, 并以中文版本为 准”。能源中心尽力提供法律、规则、通知、通告的中英文双 语版本,但作为法律文本,以中文版为准。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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