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所在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
2、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A.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
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B.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C.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3、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4、追加保证金:每日闭市后,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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