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
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
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
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至最后交易日止)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对同时适用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
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当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
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
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
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
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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