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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期货合约交易手册2019版——交割细则要点(十二)

时间:2026-03-24

(十二)质量争议受理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不锈钢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锈钢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的不锈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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