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会员对下述情形的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时,可以不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进行评估。客户已参与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要求不低于新申请品种的,期货公司会员还可以不再对其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一)客户已经具有其他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
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二)客户已经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的;
(三)客户已经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
(四)客户已经具有交易所交易编码,并具有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申请开通其他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的。 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资料。期货公司会员进行适当性审核时,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可以不对客户的相同项目重复进行适当性评估,不重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期货公司会员为以下客户参与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可用资金
要求进行评估:
(一)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二)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的,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交易权限的证明资料;
(三)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表明该等交易确已实际成交;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声明:本资料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我们力求本资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