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下称“114号文”),完善了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四类能源的容量电价机制。
对于储能行业而言,此前,部分先行省份已探索过容量电价补偿机制,而114号文则是首次在国家制度层面明确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制度。通俗地说,就是相当于给符合标准的储能定下了“底薪”。那么,这份“底薪”因何而来?如何计算?它对储能行业又意味着什么?今天就来详细聊一聊。
什么是“容量电价”?为什么叫它“底薪”?
在电力市场中,主要有两种定价逻辑:
电量电价:按实际发了多少电、卖了多少电来结算。类似于“计件工资”,发得越多,收入越多。
容量电价:是为了购买发电机组的“有效容量”,也就是为“随时发电的能力”而支付的费用。容量电价更像“底薪”,只要电站能随时响应电网的召唤,即使不实际发电,也可以得到这笔钱。
这两种价格对应的是电站的不同价值:电量电价补偿的是发电量价值;容量电价补偿的是“随时待命、顶峰保供”的价值。
新型储能此前主要依赖赚取峰谷价差和少量的辅助服务费,但收益高度依赖市场波动和地方政策,可能会存在无法回收固定成本的情况。通过容量电价机制,能够基于储能的作为“容量资源”的存在价值给予储能一份“底薪”,让它们即便发电量不多,也有动力留在系统里,随时为电网安全保驾护航。
“底薪”给谁发?——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制管理
并不是所有建成的储能电站都能领到“底薪”。114号文划定了一个明确的范围:
【限定于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
可以看到,这里存在两个门槛:
第一,必须是未参与配储的“独立新型储能”。
配储:是为了满足某一新能源电站自身的并网要求而建立的储能,像是新能源电站的“附属配件”,首要功能是服务于本体新能源场站的并网与运行,其调度与收益机制通常与发电侧绑定,不享受此次的容量电价。早期政策曾要求新能源电站强制配套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而2025年2月136号文[1]的发布标志着强制配储要求取消。
独立储能:顾名思义,是拥有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具备独立运营、核算的能力的储能。它们直接听从电网调度中心指令,具有随时待命的“容量价值”,所以可以领取“容量电价”的“底薪”。
第二,还需要在清单制管理下“榜上有名”。
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独立储能电站都能领取到这份“底薪”,例如那些不符合技术和调度考核要求的项目,可能无法纳入清单。
“底薪”发多少?
114号文给出了独立储能容量电价的大致计算规则:
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
其中:

这个公式意味着,储能不仅要看功率(爆发力),还要看时长(耐力)。储能能够连续放电的时间越长(越接近电网的高峰缺电时长),折算比例就越高(最高不超过1),拿到的钱就越多。
当然,114号文中也提到了,在上述的计算规则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因此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公式发钱”。
114号文对于储能行业有何意义?
1、改善储能盈利模式,有望提升储能项目吸引力
114号文首次在国家制度层面规范容量电价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提供了一块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收益渠道,有望改善其商业模式和经济性,刺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投资热情。
2、有望促进长时储能的发展
容量电价定价时按照顶峰支撑能力来折算容量电价,把价格信号对准“在负荷高峰能连续顶多久”的能力,而不是简单看装机多大,有助于促进行业竞争标准向长时储能的方向发展。
3、加速行业尾部出清
储能的容量电价实行清单制,那些质量低劣、无法响应调度的“劣质产能”可能被市场淘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1] 即2025年2月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不得再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即取消强制配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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