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
1、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2、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保证金交易所根据不锈钢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不锈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不锈钢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
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
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3、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
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4、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标准另有调整的,依公告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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