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
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
控制。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
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
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
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自2017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
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
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2018年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
内靠岸停泊的船舶;2019年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2019年12月
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1.船舶进入排放
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3.其他进
一步举措。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减排,上海、宁波—舟山、苏
州、南通四个核心港口同时实施第一阶段措施,即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
≤0.5%m/m的燃油。
2015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
环境管理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
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2017年10月,交通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
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适应航
运市场需求。一是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
船用低硫燃油。二是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等相关标准规范的
研究修订。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2017年4月13日,杭州海关公布了《杭州海关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建设推出的第一批(15项)创新举措》(以下简称15项),是对《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25条)的
进一步细化,其核心任务之一,是探索油品全产业链投资贸易便利化,从效率与
成本两方面增强自贸试验区油品贸易的竞争力,以推动保税燃料油产业发展。主
要包括:(1)跨地区直供,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
航行船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
州等。(2)港外锚地供油,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
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3)一库多供,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存储多家供
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4)先
供后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
业务。
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
务监管操作流程》,实现保税油跨关直供海关监管模式的制度突破,对上海、南
京、杭州、宁波四地保税油跨关直供在海关监管操作层面予以明确,统一做法,
有利于四地海关深入沟通协作,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业务做大做强。
2018年3月,由舟山港综保区管委会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制定的
《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计量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声明:本资料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我们力求本资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