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2.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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