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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业务指南2020——结算风险管理之期权强行平仓制度

时间:2026-10-13

1.当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2.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本资料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我们力求本资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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