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2.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书面或者现场调查、发出自律管理警示函、发出自律管理意见函等自律管理措施。
3.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自律管理警示函、发出自律管理意见函等自律管理措施:
(1)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送达交易所对其采取的有关自律管理措施;
(2)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3)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4)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由于期货公司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货公司会员发出两次警示函的,第三次对该期货公司发出意见函。构成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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