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除按照前述 3 规
定处理外,还将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1)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报会员。
(2)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 个交易日。
(3)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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