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2)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该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3)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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