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处
理:
(1)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进行电话提示,期货公司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发生在不同期货公司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期货公司进行电话提示。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要求其自行平仓。
(3)客户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完毕的,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所按照非套期保值持仓合并计算后从大到小的原则选择客户的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到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符合交易所持仓限额制度的规定。
(4)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
声明:本资料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我们力求本资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